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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强调: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的学习研究
您是第153位读者 发表日期:2010-07-08 所属栏目:国内法制新闻

本报北京7月7日电(记者肖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今天举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学习。他强调,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知识的学习研究,做好民事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作“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专题讲座,就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进行了讲述。高检院领导、检委会委员等认真听取了讲座,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 

    曹建明说,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益作出了全面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更加注重对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曹建明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带头执行侵权责任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侵权责任法的正确实施。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带来的新课题,及时依法受理和审查侵权申诉案件,强化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注意把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侵权责任法涉及的一些新的侵权类型和特殊侵权纠纷,如网络侵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死亡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既涉及到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既是民事侵权行为的直接表现,又是社会管理问题的间接反映。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既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的社会矛盾化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曹建明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近年来一批民事法律相继出台或修改,这些法律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对民事法律的学习,不仅对于做好民事检察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对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十分重要。总的看,对民事法律的学习研究还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不懂、不熟悉的知识还很多。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适应时代发展和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精心组织对民事法律的学习研究。检察委员会要带头加强对民事法律知识的学习研究,提高对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现象的把握、甄别能力,进一步增强议事决策能力。要在全系统营造高度重视学习民事法律的良好风气,把民事法律的学习研究作为检察教育培训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促使广大检察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作者: 肖玮

来源: 检察日报     转引自 最高检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8日 09: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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