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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评议的通知
您是第402位读者 发表日期:2009-11-25 所属栏目:信息公开

 

温法建领办〔2009〕8号
 
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考核评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温州”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温政办[2007]44号),现就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评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具体考评对象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
    根据《2009年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温政办2009〕21号),分别按照《2009年度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温法建领办〔2009〕5号)、《2009年度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温法建领办〔2009〕4号)的要求进行考评(考评细则见附件3、附件4)。
    三、考评方法
    2009年度考核评议工作按照日常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在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进行考评,对市各有关单位进行统一分组集中考评。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台帐的方式开展,考评结果将予以通报。
    四、考核时间
    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在2009年12月上旬展开(考评具体安排见附件2)。
    五、考评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wzfzb.gov@126.com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温法建领办[2009] 5号、温法建领办[2009] 4号)的要求准备台帐资料。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在推行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制度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或者行政执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被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推广的,经考评组确认后,将酌情予以加分。
    联系人:王晓楼  联系电话:88967522
 
    附件:
    1. 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单位名单
    2. 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时间安排表
    3. 2009年度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
    4. 2009年度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考评 通知

 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发

附件1
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单位名单
 
鹿城区政府、龙湾区政府、瓯海区政府、乐清市政府、瑞安市政府、永嘉县政府、洞头县政府、文成县政府、平阳县政府、泰顺县政府、苍南县政府。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港航管理局、市盐务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度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
 
考核
 
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细 则
自评分
考核
30
1.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市政府具体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2.组织召开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省、市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精神。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重点抓好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并突出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学习。
1.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10分:
①未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方案的;
②未组织召开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
③未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或建立后没有组织实施的;
④未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
⑤未建立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
⑥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未能对哪些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⑦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未能逐项建立行政决策档案的;
⑧政府重大决策决定未按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的;
 
 
30
4.建立健全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对哪些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并逐项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
5.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法制机构设置、法制工作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
⑨政府重大决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决策过程内容档案记录不全的;
⑩法制机构设置或法制工作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职责不适应的。
2.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5分:
①未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
②未建立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
③法制机构设置或法制工作人员配备与承担工作职责不适应的。
 
 
加强
管 理
10
1.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规定,遵循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逐步转向由法制机构统一立项、统一审核、统一说明、统一备案、统一发布。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件建立档案。
3.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和异议处理三项制度,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开展评估和清理工作。
4.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情况的台账。
5.抓好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乡镇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工作。
1.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3分:
 ①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件建立档案的;
③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和异议处理三项制度的;
④未按规定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的;
⑤未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情况的登记台帐的;
⑥以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据的;
⑦未对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登记台帐的。
2.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2分:
 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
②新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出台后,未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规范性文件的;
③以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据的。
 
 
规范行政执法行 为
10
1.组织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制度。
2.建立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以政府名义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建立行政执法沟通协调机制,避免重复执法和推诿扯皮等现象。
4.组织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将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时限明确、责任到人。
5.组织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促进规范执法。
6. 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工作,深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1.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3分:
①未组织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制度的;
②未以政府名义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③未建立行政执法沟通协调机制的;
④未组织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
⑤未组织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的;
⑥未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等检查的。
2.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2分:
①未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制度的;
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③未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制度的;
④行政执法卷宗中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制度等情形的。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0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按规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对投诉和举报认真落实查处。
2.建立投诉和举报受理登记台账。
3.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建立健全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5.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等制度。
6.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7.完善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温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重点,健全行政问责体系。
8.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1.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3分:
①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规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或未建立投诉和举报受理登记台账的;
②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依法作出决定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作出决定的;
③未建立信访与复议相衔接、分工合作工作机制的;
④未组织建立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的;
⑤行政问责体系不健全的;
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规定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考核、评议的。
 2.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2分:
①行政执法行为中,因事实、程序等原因,经行政复议、诉讼被撤销或变更的;
②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落实保障措施
10
1.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和年度考核工作。
2.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3.组织召开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精神。
4.对200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乡镇政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及时制定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6.定期(当年6月、12月)向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3分:
①未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年度考核工作的;
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未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
③未对2008年度度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的;
④未组织召开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
⑤未及时上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
⑥未按规定定期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
 
 
30
1.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2.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5.行政监督落实情况。
6.行政执法培训情况。
7.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信息情况。
8.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委托备案审查情况。
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按件计算)扣10分:
①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诉讼后,被撤销或变更的;
②年度首次行政应诉案件,政府首长未出庭应诉的;
③未将国家部委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报送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
④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中有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现象的;
⑤未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
⑥未按规定完成行政执法培训任务的;
⑦上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信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⑧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委托备案未按规定报备,或报备后被审查出问题的。
 
 
创新事项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创新、有特色。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过程中有重大制度创新,在本县(市、区)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或者行政执法方面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被省政府或市政府推广的,经考评组确认后,每一项工作加1---10分。
 
 

备注:1.2009年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根据《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温政办[2007]44号)规定制定。
2.本考评细则实行基准分扣分、加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每一考核项按标准扣分,直至扣完该考核项目的基准分。
3.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统一评价。
4.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
 
 
 
 
 
 
 
 
 
 
 
 
 
 
 
 

       2009年度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
 
考核
 
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细 则
自评分
考核
30
1.建立健全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并重点抓好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学习。
2.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对哪些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并逐项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
3.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法制机构设置、法制工作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10分:
①未建立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的;
②未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
③未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
④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未能对哪些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⑤重大决策事项未能逐项建立行政决策档案的;
⑥重大决策决定未按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的;
⑦重大决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档案记录不全的;
⑧法制机构设置或法制工作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职责不适应的。
 
 
加强
管 理
10
1.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规定,遵循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逐步转向由法制机构统一立项、统一审核、统一说明、统一备案、统一发布。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件建立档案。
3.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和异议处理三项制度,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开展评估和清理工作。
4.建立好台账,登记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情况。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5分:
 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件建立档案的;
②未按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③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和异议处理三项制度的;
④未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的;
⑤未登记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情况的;
⑥以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据的。
 
 
规范行政执法行 为
10
1.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制度。
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将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时限明确、责任到人。
3.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促进规范执法。
4.贯彻实施《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规范行政听证行为。
5.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6. 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工作,深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5分:
①未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制度的;
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③未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制度的;
④未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等检查的;
⑤行政执法卷宗中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自由裁量基本标准制度等情形的;
⑥行政听证行为不符合《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的;
⑦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⑧未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有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违法许可或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等情形之一的,或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等实施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0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按规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对投诉和举报认真落实查处。
2.建立投诉和举报受理登记台账。
3.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等制度。
5.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7.完善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温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重点,健全行政问责体系。
8.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3分:
①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规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的;
②未建立投诉和举报受理登记台账的;
③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依法作出决定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作出决定的;
④未组织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的;
⑤未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的;
⑥行政问责体系不健全的;
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规定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考核、评议的。
 
 
落实保障措施
10
1.及时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精神。
2.及时制定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3.定期(当年6月、12月)向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5分:
①未组织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精神的;
②未及时上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
③未按规定定期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
 
 
30
1.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2.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3.单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4.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
5.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6.行政监督落实情况。
7.行政执法培训情况。
8.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信息情况。
9.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委托备案审查情况。
10.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掌握情况(随机抽取行政执法单位1%的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考试,每年一次,考试形式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常识性综合法律知识)。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现一项(按件或人次计算)扣10分:
①市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诉讼后,被撤销或变更的;
②年度首次行政应诉案件单位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
③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任务的;
④未完成市政府要求组织规范性文件评估任务的;
⑤未将国家部委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
⑥市政府法制办确认行政执法中有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现象的;
⑦未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
⑧未按规定完成行政执法培训任务的,或未报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信息的;
⑨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委托备案未按规定报备,或报备后被审查出问题的;
⑩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抽查不合格的。
 
 
创新事项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创新、有特色。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过程中有重大制度创新,在部门或系统内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或者行政执法方面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被省政府或市政府推广的,经考评组确认后,每一项工作加1---10分。
 
 

备注:1.2009年度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细则,根据《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温政办[2007]44号)规定制定。
2.本考评细则实行基准分扣分、加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每一考核项按标准扣分,直至扣完该考核项目的基准分。
3.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统一评价。
4.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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