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法制办,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关于举办行政复议人员专项业务培训的通知》(国法复函[2009]3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复议 培训 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