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直有关单位:
面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情况,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2009年度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决定对市公安局等8个单位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市工商局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行政许可案件,均纳入本次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范围。
二、评查方式
本次案卷评查活动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各评查单位法制处长(或办公室主任)组成评查组,采取案卷抽查方式开展评查。评查活动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1)做好迎评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活动从7月28日开始至8月5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法治温州建设的重要举措。此次评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通过评查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本次评查结果将作为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活动结束后,将对评查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林伟民 联系电话:88967516 13858800658
附件:1、行政许可案卷评分标准
2、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时间安排表
(此页无正文)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执法检查 案卷评查 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1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一般程序的行政许可案卷
(一)基础标准
1、主体合法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内容合法
(1)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级政府确认保留事项、法律法规新设事项、上级政府或上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下放事项;
(2)行政许可实施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3)行政许可费用收取符合法定要求。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行政许可申请文书及收件
(1)行政许可申请文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
(2)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
(3)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4)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2、对申请的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有合法的书面告知及送达回证,包括不需受理、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受理
(1)不需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受理;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申请,并依法送达;
(3)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捺印手印;
(4)补正: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3、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有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必须由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共同核查。案卷中有共同核查的文书记载、执法人员签名;
(3)受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记录;(5)依法应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4、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3)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期限与决定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公开承诺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经批准延长期限的,有延长期限理由的书面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
①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②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
③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④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称和印章;
⑤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①有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②有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书送达
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7、案卷归档
(1)一案一卷,封面填写规范;
(2)使用统一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逐页编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需要监督检查的,有监督检查的记录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按时归档。另加5分)
二、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
(一)基础标准
1、主体合法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 政许可决定。
2、内容合法
(1)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级政府确认保留事项、法律法规新设事项、上级政府或上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下放事项;
(2)行政许可实施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3)行政许可费用收取符合法定要求。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当场作出的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必须载有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文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2、载明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3、有行政许可申请内容、材料记载;
4、有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5、载明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
6、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印章并注明日期;
7、有被许可人签收记录;
8、不予许可的,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内容。
附件2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时间安排
7月28日(星期二)
上午:市公安局 下午:市社保局
7月29日(星期三)
上午:市安监局 下午:市林业局
8月4日(星期二)
上午:市民政局 下午:市港航局
8月5日(星期三)
上午:市市政园林局 下午:市工商局
备注: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