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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温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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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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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法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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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市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共同领导和组织实施。现将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职律师及其任职条件
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在政府单位任职,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部门;
(三)具有一年以上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执业律师或其他专门法律事务工作经历。
二、公职律师的管理方式
公职律师既是任职单位的在编公务员又是律师,其行政隶属关系仍在本单位,由所在工作单位和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其日常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并对其执业活动是否遵守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监督。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和管理
符合条件的在编公务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经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省司法厅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印制,省司法厅统一颁发,经年检注册后有效;未经年检注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公职律师申领执业证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温州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公职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
(三)最高学历证书;
(四)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申请公职律师的证明,该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供职政府职能部门;
2.具有一年以上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执业律师或其他专门法律事务工作经历;
3.品行良好。
(六)2寸近期证件照4张。
请各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于7月3日前报温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浙江省公职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中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由市司法局汇总申请材料后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签署。
联系人:贺才郁 联系电话:88371870
附件:浙江省公职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公职律师 试点 通知
附件
浙江省公职律师执业证
申请登记表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浙江省司法厅印制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一式三份),照片须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共四张。
2、所在单位意见: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是否同意担任公职律师、是否公务员身份等出具鉴定意见。
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核,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出具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4、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社会法律事务的自我鉴定及担任公职律师申请。
5、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此表应作为该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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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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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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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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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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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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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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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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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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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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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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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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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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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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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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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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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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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何
种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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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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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何种
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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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何种专业
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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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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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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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何 地 何 部 门 (学 习)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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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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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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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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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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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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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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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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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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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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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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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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